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制度实施办法
同济实〔2016〕9号
(2019年7月15日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校园及师生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及考试制度,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和配套办法、《同济大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各类规章制度等,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关于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工作人员等的安全教育与考试,按照国家要求,必须接受特殊岗位培训,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
第三条 对于本科入学新生,由学校统一实施“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制度。有关“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的通知将统一编入新生须知,由学校招生办将其和学生的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本科新生应在入学报到之前完成和通过网上“科普型”安全教育考试。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新生,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延期至入学教育周内完成。根据学生的学科专业特点,“科普型”安全教育考试命题分为“理工医”和“人文社科经管”两大类,入学学生应根据自己入学时的学科专业,选择对应的考试类型。
第四条 对于研究生入学新生及已经入学在同济大学就读的各类学生:相应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由各学院(系)组织;各单位可根据本院(系)的学科专业特点要求,选择合适的试题类型,在学生进入实验室之前,完成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未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的学生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各类实验。
第五条 学校把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对新进教师、新聘研究生导师、博士后进行培训的重要内容,具体培训由人事处组织,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合支持落实。
第六条 到我校培训、进修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由组织培训及进修的单位落实。
第七条 留学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由留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留学生管理办公室配合落实。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整理翻译相关教育考试题,供各学院用于留学生安全教育。
第八条 为了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及考试工作,各学院(系)应明确1名领导作为责任人,并指派1位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考试的日常有关工作。实施方案、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名单须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定期编写和更新“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手册”,作为宣传教育资料,由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提供手册。根据人员类别,具体发放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人事处、留学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学生处、宣传部等部门配合。
第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的建设和实施,学校各有关部门和院系、直属单位按照职责范围配合落实。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