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各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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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联系电话 |
杨浦区 |
平凉路街道怀德路600号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1楼26号 |
25031017 |
嘉定区 |
安亭镇安驰路488号A区 |
39595865 |
普陀区 |
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01-A34号窗口 |
22234500 |
静安区 |
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上海市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4号窗口 |
63173412 |
注意事项:1. 如要对特种设备进行停用、报废、过户、异地安装、注销等操作,须向所在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 特种设备停用后,应封存特种设备并加贴封存标记,不得擅自使用;报废特种设备应办理注销手续,违反者将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3. 如停用设备重新启用,应在使用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办理启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