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教学实验室工作考核评估暂行办法
为加强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按照《同济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办法》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评估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领导下负责教学实验室工作考核、评估的组织工作。
各院(系)实验室原则上每2至3年评估一次(在教育部对本校本科教学评估前必须进行一次全校实验室评估),评估方法采用由各院(系)组织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复核,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组织校内专家评议,学校核准的方式。实验室评估的指标采用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技术基础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和《专业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二、考核
各院(系)原则上每年(与学年工作总结相结合)组织一次实验室考核。考核时间可定为每年6月份,或按不同时期不同的中心工作进行专项实验室工作的考核。考核的结果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人员考核和大精设备效益考核在实验室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三、整改
考核与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四、评估和考核的基本内容
(一)体制和管理
体制与运行机制、建设规划、科学管理、实验室开放。
(二)实验任务
实验教学能力与任务、实验教学文件、实验项目管理、实验开出率、实验教学考核、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综合性实验项目、设计性实验项目建设、实验室开放、实验教学质量。
(三)仪器设备管理
实验设备配置情况、设备与低值品管理情况、设备完好与利用情况、自制实验装置与大精设备的开发、资源共享、协作共用等情况。
(四)实验队伍
实验室主任与专职人员情况、岗位责任制情况、实验技术培训情况。
(五)环境与安全
实验用房、实验室环境、安全措施、三废处理。
(六)管理规章制度
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实验室管理、实验队伍建设、实验室体制与机制、实验室安全。
五、附则
本办法自主管校长批准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