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及实验室管理

同济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02   点击量:

 

同济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文件的要求,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大学创新人才培养能力,进一步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规范和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是培养“知识、能力、人格”三位一体人才的重要平台,是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的教学示范平台。

 

第三条 学校对各示范中心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各示范中心接受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教委”)主管部门的宏观指导、管理和评估。

 

第五条 示范中心的依托单位是同济大学,学校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成立学校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

 

(二)将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三)在重点改革推进,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自主选题研究等年度计划中对示范中心给予重点支持。

 

(四)提供人力资源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五)聘任示范中心主任。

 

第六条 学校负责实验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实施示范中心的日常建设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级示范中心的建设和宏观管理,提出各级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的年度总体预算。

 

(二)落实实验教学改革的推进,配合人事部门落实示范中心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指导和审核各示范中心开放研究课题计划。

 

(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本校示范中心的申报、论证、定期自评自查工作。

 

(四)作为学校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的秘书单位,组织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并按要求将国家级示范中心报教育部备案。

 

(五)负责各示范中心日常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示范中心年度考核,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对示范中心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建立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校级领导牵头,教务、人事、财务、学科、科研、研究生、信息、资产与实验室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分管实验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 国家级示范中心应按规定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所在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国家级示范中心的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学校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我校人员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57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人员人数不超过1/3。鼓励聘请行业内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原则上连续2次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市级和校级示范中心,原则上应参照国家级示范中心的要求,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人选由示范中心所依托的学院(多学院联合共建的由牵头申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九条 示范中心实行学校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示范中心主任负责示范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十条 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并报上海市教委和教育部备案。示范中心主任是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教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示范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积极吸引来自国内外高等院校、相关行业企业的人才。

 

第十二条 各示范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注重利用先进的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不断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不断有计划地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研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提高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比例;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

 

第十三条 示范中心应注重教学研究,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等院校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同济大学实验教学改革和精品实验项目;鼓励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四条 示范中心应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示范中心的各种规章制度应有具体实施细则,切实可行,并报学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示范中心应保障相应的仪器设备功能完好、使用充分,根据人才培养需要不断更新实验仪器,确保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参与实验教学师生员工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有关人员在示范中心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第十六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在满足本单位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学资源均应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第十七条 示范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学校建立统一的实验教学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持续提高人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示范中心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十九条 国家级示范中心设立开放课题,制定与发布申请指南。

 

(一)各国家级示范中心应根据相关学科前沿、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开放课题的管理办法;对校内外公开发布当年度《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应明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验收指标、完成年限和资助金额。《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发布前应报学校管理部门备案。

 

(二)各国家级示范中心应对开放课题的立项评审、实施、建设过程严格把关,确保开放课题的质量。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和实施各示范中心的考核评估工作。具体考核评估工作由分管实验教学的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示范中心必须在每年1215日前,编制完成当年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后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各示范中心年度报告为基础,由分管实验教学的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对示范中心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校内公布,国家级示范中心的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上海市教委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优秀的示范中心,学校将加大经费投入;对考核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示范中心,按照规定予以整改或淘汰。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家级示范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同济大学)”,英文名称为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XXXEducation Tongji University)。如:土木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同济大学),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Civil Engineering EducationTongji University)。

 

校级示范中心统一命名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同济大学)”。

 

第二十五条 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过程中,凡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分管实验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电话:021-65983576

E-mail:zccxx@tongji.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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