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及实验室管理

同济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02   点击量:

 

同济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要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六条 学校各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归口与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学校实验室工作,并担任学校实验室工作指导小组组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实验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规章制度;不断推进实验室体制改革,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整合、优化,逐步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二)建立、完善实验室与设备及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分配教学设备经费、实验教学改革专项基金、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审查仪器设备配置方案。

 

(四)组织实验教学实施管理和教学实验室评估。

 

(五)负责实施仪器设备采购监管;负责实施进口设备购置、申办免税报关及监管;负责实施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及低值品管理;组织开展以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为重点的在用仪器设备运行状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校内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作共用;组织实施大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仪器设备报废、调拨等管理。

 

(六)配合人事处开展实验室人员定编测算、岗位培训、岗位考核等实验室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实验室队伍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定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办法。实验室基本信息包括实验室任务完成情况、人员情况、仪器设备情况、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运行情况等,整理、汇总后形成学校实验室统计报表,经学校审核后报上海市教委、国家教育部。

 

(八)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八条 各院()应设一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系主任),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相应的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岗位,协助主管院长(系主任)做好实验室工作。学院可根据需要建立由主管院长、实验室主任、学科负责人等组成的实验室工作管理平台,组织实施学院(系)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院(系)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依据学校的整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学院(系)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组织实验室建设。

 

(二)组织并实施学院(系)实验教学管理,具体实施细则遵照《同济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执行。

 

(三)组织并实施学院(系)实验队伍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岗位考核和岗位培训,具体实施细则遵照《同济大学实验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四)实施学院(系)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积极推进资源共享、有效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具体实施细则遵照学校仪器设备系列管理办法。

 

(五)完成学院(系)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统计。实验室基本信息包括实验室任务完成情况、人员情况、仪器设备情况、大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用房情况等,统计结果经学院(系)审核后归档并报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实施细则遵照《同济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管理规定》。

 

(六)实验室环境建设。环境安全、卫生、整洁,实验室标志设计、张贴等,具体实施细则遵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系列管理规章制度。

 

(七)实验室文化建设。实验室要有能反映实验室内涵的介绍和标志,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要有体现实验教师学生风貌、实验室文化内涵及实验室成果的版面介绍等。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条()级实验室主任由院()任命,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人事处审核、备案;校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任命;国家或市、部委的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生培养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不断完善实验教学条件,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以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十四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实验室要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外开放。

 

第十五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和改造等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要鼓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批准,其具体实施细则遵照《同济大学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本学科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提出具体的发展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学校要保证实验教学运行经费的投入和专款专用。实验室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等。

 

第二十条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应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分别遵照《同济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同济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同济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管理需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素质与水平,加强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辅助教学人员和工人等。人员岗位职责可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和需要具体确定。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三)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实验室的基本任务,包括本实验室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科学研究任务等;

 

(四)根据本实验室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及培训工作计划;

 

(五)提高本实验室信息化管理水平并加强对外宣传工作;

 

(六)负责本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七)完成上级领导部门布置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二)努力掌握相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三)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维护、改进工作,积极研制和开发新仪器;

 

(四)认真做好实验的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并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研究人员完成科研实验任务;

 

(六)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分工负责、团结协作;

 

(七)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六章 安全、计量、环保及劳动保护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安全、计量、环保与劳动保护分别由学校相应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学校有关安全的法规和规定等,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辐射、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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