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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9-05   点击量:

同实20139

                                                                                       (20204月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社会科技创新服务的能力,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255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等文件精神,根据《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济大学所属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一定价值限额以上,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活动的单台(套)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同济大学所属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向全校及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能源管理中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的直接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学校共享服务平台)。学校共享服务平台向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同济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并积极推进有关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 学校共享服务平台根据国家和地方总体布局的需要,积极参与上海市及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网络建设。

第三章 购置管理

以学校各类经费出资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的,学校经费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及设备管理部门应当从经费申请及立项阶段开始加强/论证对于学校已有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提供的共享服务可以满足需要的,不予批准其新购、新建的立项申请。

第七 论证获准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的,学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或设施在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活动需要的同时,向校内其他单位及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共享平台管理

第八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进入学校共享平台:

(一)单价在20万元(含)以上;

(二)性能指标良好、运行正常;

(三)有专职人员管理、使用、维护。

第九条 单价2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由院(系)实验室负责管理,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具体措施,积极促进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共享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登录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填报设备的使用信息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测试信息、开放信息等,完成设备共享注册工作。

第十一条 注册进入共享平台的设备,如果故障率高、性能指标落后,实验室应及时维修、维护、更新改造。

第十二条 实验室收到仪器设备使用预约申请后应及时回复,合理编制测试计划,优先安排校内纵向项目及基础研究项目的测试任务。

实验室拒绝仪器设备使用申请时,须将理由及评审材料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运行管理机制和技术审核程序,通过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不断提升实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鼓励引进国际先进的测试技术,鼓励开展高水平的实验合作与交流。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使用仪器设备的程序

本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按照培养计划执行,实验室负责人登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备案教学实验测试内容及机时数。

第十五条 科研工作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向实验室提交“预约测试登记表”及实验研究大纲附件,预约申请使用相关的大型仪器设备;预约通过后按计划完成测试任务;

(二)测试完成后,实验室网上提交“测试结算表”及测试费清单附件,由申请人确认并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工作使用一般仪器的程序

申请人与仪器所在实验室预约并提交“委托测试登记表”;测试完成后,实验室提交“测试结算表”及测试费清单附件,经申请人确认并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执行。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合理的仪器设备运行成本补偿及可持续发展原则,进入共享平台的各类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实行收费管理。校内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需要,各院(系)可根据教学、科研计划事先确定实验室每年或每学期为本学校本院(系)服务的任务量或机时数。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仪器设备对社会开放,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本校本科生、研究生按教学计划使用仪器设备,不收取使用费;本校科研工作及校外单位使用仪器设备,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

第十九条 校内用户使用仪器设备收费包含实验测试和实验分析的成本,实验测试部分收费包括模型、样品制作,水、电、耗材,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场地等;实验分析部分收费包括模型设计、实验方案设计、报告编制等。

第二十条 校外用户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应包括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管理费、适当考虑仪器设备折旧费等。对加入上海市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设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院(系)实验室负责制定本单位管理仪器设备使用收费具体标准及经费结算;项目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使用费的预算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的90%拨付院(系)实验室,10%留存学校。

拨付给院(系)实验室的费用主要用于:

实验人员加班费、外聘人员酬金等,比例不超过15%;实验人员学习培训、参加会议、发表论文等,比例不超过20%

实验室运行的耗材、水电、场地等;

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新、校验等;实验室环境改善。

留存学校的费用主要用于:学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更新改造,实验耗材,优秀实验室的奖励金、共享基金等。

第二十三条 完成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注册的院(系)实验室,一般以院(系)、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为单位申请仪器设备测试费卡。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应成立由学术专家、设备专家、用户、单位领导等组成的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对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仪器管理人员聘用等进行审查、管理。

对于价值特别高、对学科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各院(系)可针对该仪器单独成立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由实验室负责人编制“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申请表”,由院(系、所)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对收费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盖章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七章 共享基金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开放测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共享基金)。

第二十七条 共享基金作为校内参加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实验测试(制备、上机等)费用。通过课题申请、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资助有研究价值且测试费不足的课题。

第二十八条 凡是学校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研究生及本科生均有资格申请。大型仪器设备所在的实验室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基金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基金来源:学校每年拨专款,开放测试基金余额与设备维修维护基金余额统筹使用。

第三十条 仪器选择:利用共享基金进行实验测试,可选择学校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注册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一条 配套经费:为扩大受益面,保证共享基金的使用效益,凡被批准获得资助的课题,其测试费中的1/2-2/3由本基金资助,1/2-1/3由课题自筹。

第三十二条 共享基金每年实施一期,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根据共享基金发展情况,评审频度可以适当调整。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每期只能提交一份申请,并只能申请使用本研究课题相关的1-2台大型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须在申请时说明理由。

学生申请课题,必须有导师的推荐意见和签名并负责交纳仪器设备使用费中的自筹部分。经批准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更换,如遇特殊情况(如:仪器发生故障等)需要更换的,须事先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下载、填报基金申请表(内容复杂的可另附实验大纲等资料)。经交纳仪器设备使用费自筹部分的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学院审核,汇总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三十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基金申请表,组织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成员包括相关实验室的专家,评审结果网上公示一周

第三十六条 共享基金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获得资助的申请人交纳自筹经费部分后,领取批准额度的“开放测试基金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时向实验室签发“仪器使用通知单”。

第三十七条 获得基金资助的申请人根据“开放测试基金卡”的经费额度,参照“同济大学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基金使用期限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经审核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实存在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须在申请时说明情况。如遇仪器设备更新,将把基金转到相应的新仪器上使用。

第三十九条 基金使用完毕,获资助的申请人根据课题的完成情况,开放实验室运行管理情况写出总结报告,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总结报告的递交时间一般在基金使用完毕后的3个月内。

第四十条 基金使用完毕后,实验室网上提交仪器设备使用费结算单,经申请人确认后,基金才能作为仪器设备使用费进行分配使用。仪器设备使用费的使用参照“同济大学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当期基金使用过程中,如果由于实验室的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工作状况不正常以及服务质量差,用户反映强烈的,将停止该实验室参加开放,并将用户的基金额度转到其它实验室。

第四十二条 共享基金使用的考核和奖惩

(一)凡得到开放测试基金资助的申请人在相应成果上须注明:“同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资助”及其编号。

(二)凡使用开放测试基金进行科研试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的申请人,或发表公认高水平论文的申请人,继续申请使用基金时,可优先考虑。

(三)凡未按时交纳自筹经费,未按规定交总结报告的申请人,将不予受理下一次的基金申请。对未按计划实施测试的申请人,学校将收回其基金卡,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停止其后期基金的申请等。

(四)因实验室原因未完成测试任务的,停止该实验室使用基金。经考核,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差的实验室,进行整顿、调整。

第八章 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学校仪器设备使用及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综合考虑实验室的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开放服务、功能开发、更新改造、维护运行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考核结果提交相关的领导和部门,为学校学科和实验室建设规划、各单位的综合绩效评估提供参考依据。

20万元以上(含)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数据来源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相关信息,20万元以下一般仪器设备的考核数据来源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的相关信息以及各单位提供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对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及设施共享工作考核优秀的实验室,进行表彰和给予奖励。在学校各类计划中,优先考虑其后期设备的更新、维修费用;优先推荐申报学校、上海市及教育部、科技部的有关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差的实验室,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相应减少后期设备的更新、维修等费用。

对于未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私自承接测试任务,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的实验室,学校将依据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实验室无故拒绝校内各单位的测试申请,学校将根据情况,批评、通报甚至调整实验室管理人员;

申请人无故未按约定计划完成测试,将进入共用平台信息栏黑名单,根据情况暂停其仪器设备使用测试申请。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3年7月11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同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济大学仪器设备使用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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