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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11   点击量:


同济实〔2017〕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为学校教学、科研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持,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实〔20136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是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证合同履约质量的重要措施。学校各单位及部门应积极维护好学校利益,对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所有设备,均应履行验收手续。

第三条 管理办法中,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及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及办公家具。

第四条 验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清晰,多方合作,信息公开,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验收方法分为自行组织验收和学校组织验收。

(一)自行组织验收是指各单位的仪器设备使用者(以下简称“用户”)组织3名以上人员与供应商一起进行的验收。单价(或批量)20万以下及校内招标范围之外的仪器设备及家具验收可采用此方法。学校职能部处的验收人员对用户单位的自行组织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管理。

(二)学校组织验收是指用户、验收专家(技术专家)、校级监督及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供应商组成的验收小组共同进行的验收。用户单位负责验收的联络工作,技术专家由用户单位确定。单价(或批量)20万(含)以上设备的验收应采用此方法。

第六条 验收依据签订的《国内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含补充协议等,以下统称“合同”)和招投标材料、《同济大学仪器设备申购单》、供货清单、产品说明书等进行。

第七条 用户单位应主动全程关注采购进程,做好到货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拟定验收方案、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需的各种条件(例如场地、环境、安全条件及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等)。

第八条 在仪器设备到货并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要求,由用户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在不具备验收条件时不予执行验收。

第九条 验收内容包含形式验收和性能质量验收。

(一)形式验收指对实物、合同、到货清单三者进行数量、型号规格等的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检查拆箱后的仪器设备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是否齐全。

(二)性能质量验收是通过直观、现场操作等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体调试等)和仪器检测、第三方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自行组织验收程序:由用户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即由用户单位和供货商一起对仪器设备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由用户填写《同济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并对仪器设备拍照作为验收单的附件上传。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验收程序:

(一)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用户、供应商共同开箱检查,进行数量清点和形式验收;

(二)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后,用户提前三个工作日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性能质量验收相关资料、拟定验收时间、专家名单提交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待审核后执行验收;

(三)验收合格后,用户填写《同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如为软件,请填写《同济大学软件固定资产验收报告》),专家组填写验收意见及结论,验收组成员签字确认结果并盖用户单位公章,随后在系统中提交验收单,并将验收报告和设备照片作为附件一并上传。

第十二条 捐赠仪器设备的验收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或由特殊要求的设备验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内采购的仪器设备不需要安装调试的,原则上到货一周内必须完成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境外采购的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 若不能如期完成验收的仪器设备,各单位需提供由院系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及后续改进措施提交给合同管理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国资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验收结果与合同、招投标文件约定不相符的均为验收不合格。

(一)对于仪器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的情况,用户单位应首先做好清点核实,并请供应商签字确认。对于仪器设备有破损的情况,用户单位应对其拍照存档,并请供应商签字确认。

(二)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各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

(三)仪器设备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实地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经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予以退货。

(四)以上情况,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合同管理部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时,验收小组须明确认定意见和结论。

第十八条 对限期整改仍不能完全合格的,如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由验收小组听取用户单位和供应商意见,及时就补偿形式、金额和补救措施和供应商商定,并将商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合同管理部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凡因拖延验收时间或把关不严而造成国家和学校利益损失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户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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