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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12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实〔20136号)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应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审核及指导工作。  

 

第三条  凡列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的各项经费所购置的且单台价格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均纳入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范畴。  

 

第四条  各单位购置预算金额单台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填报《同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以下称“论证报告”),电梯、空调、车辆等特殊设备除外。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实行分级论证制度  

 

一、单价2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数为3人(含)以上单数,其中至少有1位非本单位专家。  

 

二、单价4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应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人员参加,专家数为3人(含)以上单数,其中至少有1位非本单位专家。  

 

三、单价(批量)100万元(含)以上的国产大型仪器设备,应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购置论证,专家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  

 

四、单价(批量)100万元(含)以上的进口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单位需填报《进口产品专家意见表》中的相关内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购置论证,专家组成员由校外专家组成,专家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员中须有1位律师。  

 

五、对于单一来源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原则上仅限于单价(批量)2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购置论证,专家组成员由校外专家组成。其中,单价(批量)100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专家数为3人(含)以上单数;单价(批量)1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专家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  

 

第六条  论证流程  

 

一、召开专家论证会之前,申购单位需提交论证报告,单价(批量)100万元(含)以上的进口大型仪器设备,还需填报《进口产品专家意见表》中的相关内容,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供论证会专家参考。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建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专家库,申购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在该领域有影响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进入专家库,论证会专家组成员由申购单位从专家库中获取。  

 

三、专家论证会主要围绕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科学性、共享性、配套条件的落实、预计使用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会应由申购单位进行详细汇报,汇报人应熟悉拟购仪器设备的情况,并能承担相应责任,接受专家组质询,如实回答专家组的问题,经专家组讨论,形成最终结果,并在论证报告的《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表》、进口产品专家意见(大于等于100万元的进口设备)中给出明确结论。  

 

第七条  申购单位须对提交的论证报告真实性负责,论证会专家组须对其结论意见负责,申购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对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八条  拟购大型仪器设备专家论证通过后,经申购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学院盖章后,将论证报告及《进口产品专家意见表》的扫描件通过学校的设备采购系统上传。其中,单价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九条  对于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及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通用及专用设备的分类、界定标准为国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各申购单位主管负责人应根据学校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及时组织申报本学院下一年度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仪器设备经论证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将学校的新增资产购置计划上报教育部,经教育部批复后方可购置相应仪器设备。  

 

第十条  拟购大型仪器设备论证通过后,申购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后,重新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对使用效率低,拒不实施共享服务或共享服务差的单位和个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其后续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给予暂缓处理,对其中通用性强的科研大型仪器设备,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内部调配。  

 

第十二条  对于计算机软件类产品,其购置论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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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zccxx@tongji.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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