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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低值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06   点击量:

同实〔201310

(201910月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原国家教委〔84〕教供字2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学校流动资产中存货类资产的管理,规范管理行为,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低值品的价值范围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人民币以上,且1000元人民币以下(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人民币以下)。对于低值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纳入实验材料类统一管理,按照同济大学实验材料采购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的各院(系)、研究所、实验室、行政单位,用校内各项经费(包括教学设备费、包干经费、学科建设费、985工程经费、2ll工程经费和科研经费等)购置的低值品,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建账、使用,实行院()、建账基层单位两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低值品管理办法,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低值品管理办法;

(二)编制并公布学校低值品基本目录;

(三)组织报废低值品的回收和处理。

第六条  院(系)负责本部门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审核、采购、验收和使用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本部门低值品管理员,并明确其责任、权利义务;

(二)明确本部门各建账基层单位低值品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责任、权利义务;

(三)制定本部门低值品管理制度,并严格审批、验收程序,严格使用检查、监督;

(四)建立本部门低值品管理账目,定期进行账、物核对,总结分析,并将汇总情况报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七条  低值品申购须通过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的程序办理,填写《同济大学低值品申购单》,由建账单位审核,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采购。采购结束后,由申请人提交验收申请,经建账单位保管员验收审核后,打印纸质验收单,加盖院(系)单位公章后,第一联交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第二联由建账单位保管员留存。

第四章  监  督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通过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各单位低值品账目,并抽查相关低值品的实际购置及使用管理情况,包括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等。

第五章  报  废

第九条  低值品自然损坏无法修复的,可申请报废。低值品的报损、报废、报失工作,参照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报损、报失、报废办法处理。申请人应填写同济大学低值品报损、报失、报废单,由用户单位主管审批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时派员核查并统一回收处理后,再办理销账手续,用户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低值品管理目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3711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应办法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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