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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22   点击量:

 

同济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经2000年12月18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校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同济大学除家属居住和集体宿舍以外的一切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房屋必须符合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公用房管理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改革现行无偿使用公用房制度,试行使用单位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以建立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自我约束机制,实行定额配置,凭证使用,分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的一切公用房,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或校内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所有房屋。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和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各类用房“管理细则”,各单位用房面积均根据“管理细则”核定,按用房单位隶属关系和管理职能归入有关单位用房总额。
第六条 各院(系)、部(处)和学校直属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管理细则”将房屋分配到各部门,并明确规定房屋用途和使用属性。
第七条 各类办公用房,包括党政机关办公室、管理用计算机室、科研室、会议室等用房,按下达的党政、教学、教辅等事业编制数核定用房额度,纳入各单位用房总额度内。
第八条 各类教学用房,包括专用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学生活动室等用房,由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产处”)会同人事处、科学技术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核定用房额度,各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纳入各院(系)和直属单位用房总额度内。
第九条 各类科研用房,包括专职科研机构和专职科研人员的工作用房,按学校下达的科研编制和国家实验室建制,核定其科研用房额度。房屋使用单位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其中国家实验室和学校明确的基础科研用房部分,使用面积根据学校实际条件可适当放宽。科研用房的配置,必须重视使用效率。有下列之一者,不予分配用房或加倍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连续一年基本未开展科研工作;连续两年没有指导研究生任务,科研经费达不到学校应完成的各类指标;由国家安排的重点科研项目,因自身科研工作开展不力而导致国家对其实行撤销,摘牌等处理的。
第十条 各类服务性用房,包括图书馆、档案馆、医院、食堂、校园管理、水电供应、维修设施等用房,按所承担的服务任务核定其用房额度。
第十一条 学校对房屋使用单位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上述办公用房、教学用房、服务性用房在配备核准内的面积免收房产资源调节费;科研实验用房在配备核准面积内适当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所有用房的超标部分一律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二条 用于学科产业和学校产业的用房,按产业用房有关规定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三条 驻校服务的商业用房与同济大学是租赁关系,需与学校房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时缴纳租金。
第十四条 因工作量变更、增设机构等原因需要用房时,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有关职能部门应核算定额,经学校房地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由房产处调拨相应用房,增加的用房额度纳入各单位用房总额度内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任务减少、编制缩减或机构撤并时,原用房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上报,按时办理用房退交或调整的手续。
第十六条 对未达到定额标准用房的单位,学校在调整房源时,予以优先解决。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总定额一定比例以上的用房,应上缴学校。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退还学校,应向学校提出继续使用的申请,获准后其超出定额用房按超标比例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校、院(系、所)分级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同济大学房地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房屋的调配、管理及使用的改革和政策研究,办事机构设在房产处。房产处是本校公用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各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范围内房屋的调配、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房产处对校内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签发“同济大学公用房使用凭证”,各单位凭“使用凭证”取得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并与房产处签订有关用房协议。各单位用房如有变更需及时向学校申报,学校每年对“使用凭证”和用房协议核定一次。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资金、引进资金建房积极性,对以上核定指标面积以外的用房实行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各类公共用房(包括公共教室、二个以上单位共用的教学楼、办公楼等),由学校主管部门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教室,包括校、系公用和专用教室,制图教室、语音教室、电教教室及教师休息室等附属用房,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其中各类专用教室和院(系)普通教室由院(系)自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内外单位之间相互转让房屋使用权,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其他单位,不得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违反规定者,学校将收回其所涉及的房屋面积,没收非法所得并加收非法所得三倍罚款。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须服从主管部门的统一调配,拒不服从调配者,学校有权收回。
第二十四条  占用学校或院(系)及直属单位用房者,必须按规定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拒不缴纳者,除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防止浪费房源,凡闲置时间长达一年或使用不当的用房,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另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退交原工作用房。回聘者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收各类房产资源调节费,划入学校房屋维修预算费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同济大学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为贯彻落实本办法,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同济大学院(系、所)公用房定额及管理实施细则》;
    《同济大学党政机关用房定额及管理实施细则》;
    《同济大学后勤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本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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