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资[2011]7号
(2011年10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教师公寓(以下简称“公寓”)的管理,发挥公寓对学校教学、科研等办学活动的保障作用,稳步推进本校公寓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公寓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我校住房制度改革的范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寓包括单身公寓和家属公寓。本校公寓专供符合借住公寓条件的教职工(以下简称“住寓人”)过渡使用。
第四条 本校公寓引入社区物业管理模式。公寓的行政调配和管理归口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公寓的物业管理由学校委托公寓所在区域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 我校公寓使用的基本原则:高租金、高补贴、有期限、契约化。
第六条 借住公寓的对象为本校事业在编在岗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 本校引进的各类人员,其家庭在本市无住房的;
(二) 博士后出站后进本校工作,其家庭在本市无住房的;
(三) 本校在职中青年办学骨干,其家庭在本市无住房的;
(四) 现住房在上海市外环线以外且住房为父母所有,并实际与父母同住的;
(五) 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教职工所在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审核认可住寓的。
第七条 公寓安排以方便教职工从事教学、科研活动,依教职工主要工作地就近安排入住为原则(教职工主要工作地由所在部门确认)。
单身教职工及第六条第四、五款所指人员安排入住单身公寓,其他人员安排入住家属公寓。
第八条 住寓起算时间(计算到月)
借住公寓年限,自住寓起算时间开始一般最长为5年,起算时间以人事处认定的进校工作时间为准。
对于确有特殊住宿困难的教职工可适当延长住寓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住寓期间住宿安排在四平路校区以外校区。延长住寓申请由其本人提出、所在部门审核,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九条 借住公寓申请程序
符合住寓条件的教职工,由本人如实填写《同济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申请表》,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交人事处复核,之后交由校长授权的资产管理处审批安排。
第十条 公寓配租手续
申请人在借住公寓申请被批准后,与资产管理处签订《同济大学教师公寓租赁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寓所在区域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本校公寓使用实行“高租金”原则,公寓租金保持与市场租金相平衡。学校根据市场租金的变化,每年年初进行调整,并向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 租住本校公寓的教职工,租金由财务处统一从住寓教职工工资卡中按月扣取。
第十三条 本校事业在编在岗人员可享受学校住房补贴。目前仍居住在教师公寓且住寓期限已超过本办法中规定的5年最长期限和已经退出教师公寓但尚有租金欠缴的人员暂缓发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本校教职工住房补贴按照学校房改补贴相应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提前退寓住寓奖励补贴使用规定:
(一) 2011年10月31日(含当日)前提前退寓的,其住寓奖励补贴仍按照《同济大学关于教师公寓的管理办法》(同资[2005] 6号)文第十九条规定执行,但住寓补贴奖励部分计算日期截止到2011年10月31日止,若其住寓奖励部分核发金额超过以下第二款规定的相应奖励金额则按此核发金额核发提前退寓奖励,反之按以下第二款规定的奖励金额补足提前退寓奖励。
(二) 2011年10月31日后提前退寓的,其住寓奖励补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自住寓起算时间开始一年内退寓的,住寓奖励补贴为人民币10000元;
2、自住寓起算时间开始两年内退寓的,住寓奖励补贴为人民币8000元;
3、自住寓起算时间开始三年内退寓的,住寓奖励补贴为人民币6000元;
4、自住寓起算时间开始四年内退寓的,住寓奖励补贴为人民币4000元;
5、自住寓起算时间开始五年内退寓的,住寓奖励补贴为人民币2000元。
第十六条 住寓人只能办理同济大学集体户口。
第十七条 住寓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不准违章搭建;
(二) 不得在公寓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三) 不得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房间、床位等;
(四) 保持室内原配件的完好性,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 严禁违章用电、用火等。
对违反以上第一、二、三、五款规定的住寓人,学校无条件收回所住公寓,停发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退寓规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住寓人应办理退寓手续。
(一) 住寓满五年的;
(二) 与同济大学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 庭住房扩大后,经资产管理处确认不符合住寓条件的;
(四)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五) 公派出国逾期未归或因私出国的;
(六) 被外单位借用的(组织安排除外);
(七) 其他属于应当退寓的情况。
第十九条 教职工本人或配偶已分到住房或已按本校房改政策领取住房补贴的,自新购房屋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寓。
第二十条 凡按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寓的人员,若逾期退出,超期两个月以内的,按当年学校规定的公寓租金标准的双倍向住寓人收取公寓租金;超期两到三个月的,按100元/天收取公寓租金;超期三个月以上的,以强占房屋论处,学校将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公寓。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住寓奖励补贴的教职工应当遵纪守法,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对于通过隐瞒事实或其他违纪手段取得住寓奖励补贴的,除责令退还已享受的住寓奖励补贴外,还将提交学校监察、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有反映、检举各级领导、工作人员营私舞弊行为以及其他教职工隐瞒事实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附则
(一)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济大学关于教师公寓的管理办法》(同资[2005] 6号)同时废止。
(二) 本办法由同济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