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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21   点击量: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和《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6〕164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对《同济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同国资〔2000〕005号)(以下简称《房改办法》)中规定的教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进行调整。对符合发放条件的教职工,经学校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按本办法发放住房补贴。

一、实施范围
本次住房补贴调整的实施范围为: 2000年12月31日(含)之前进校工作且2007年1月1日在册的本校事业编制人员。
对于离休干部本人,仍严格按照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离休干部住房解困工作的意见》(沪委办〔2002〕14号)文件精神执行。对于离休干部本校配偶,按本办法计算住房补贴;计算住房补贴时,按离休干部确定的现住房核定面积执行。
对于2006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过世和离职(含主动辞职、聘用合同中止、组织调离等)的、在轮候发放差额住房补贴时已离职的人员,不纳入本次住房补贴调整范围。

对于引进人才及其本校配偶、院士及其本校配偶,住房补贴由学校另行制订相关政策,不纳入本次住房补贴调整范围。

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以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时教职工的职称/职级为依据,按下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确认教职工现住房面积达标与否:若教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小于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则为“未达标教职工”;若教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大于或等于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则为“已达标教职工”。对于已达标教职工,无论以后职称/职级晋升与否,都不再享受任何住房补贴。
职称/职级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单位:建筑平方米)

职称/职级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单位:建筑平方米)

正局级

140

正高级、副局级

120

副高级、正处级

100

副处级

90

中级、正科级

80

副科级、高级工

70

初级、科员、中级工

65

其他

60


未达标教职工职称/职级晋升后,将按新、旧职称/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差额,享受升职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单价标准
对于未达标教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住房核定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按3000元/建筑平方米进行补贴。
在发放未达标教职工调整后的住房补贴时,将扣除教职工已从学校领取的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津贴(包含但不限于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月补贴、贷款贴息、升职补贴、住寓补贴等,其中住寓补贴奖励部分不予追索)。

本校事业编制在企业工作的未达标教职工,学校发放按原享受的住房补贴比例(K系数)计算的住房补贴,不足部分(1-K)比例的住房补贴由校产业管理办公室另行制订发放办法。

 四、住房补贴的计算

住房补贴=3000×(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核定面积)×K
其中:
(一)以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称/职级计算未达标教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二)职称/职级由人事处或组织部最终确定。
(三)“现住房核定面积”按《同济大学教职工现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及相关补充文件核定为准。

(四)“K”系数为学校承担事业编制在企业工作教职工的住房补贴比例。

 五、升职住房补贴的计算

(一)晋升职称/职级的未达标教职工,享受升职住房补贴
升职住房补贴=3000×(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原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其中:
1.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指未达标教职工晋升职称/职级后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原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指未达标教职工晋升职称/职级前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职称/职级由人事处或组织部最终确定。
3.2000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升职住房补贴一并计算。

(二)事业编制在企业工作教职工的升职住房补贴由校产业管理办公室另行制订发放办法。

 六、住房补贴的发放

根据教育部下达经费和学校自筹垫付资金的实际情况,按以下规定发放住房补贴。
(一)2010年12月31日(含)以前退休的教职工,扣除已从学校领取的各类住房补贴,差额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
(二)至2010年12月31日,年龄在50周岁(含)以上的教职工,扣除已从学校领取的各类住房补贴,2010年发放不低于差额补贴的40%。
(三)至2010年12月31日,年龄在40周岁至49周岁的教职工,扣除已从学校领取的各类住房补贴,2010年发放不低于差额补贴的25%。
(四)至2010年12月31日,年龄在39周岁(含)以下的教职工,扣除已从学校领取的各类住房补贴,2010年发放不低于差额补贴的20%。

(五)2010年升职补贴的发放,根据教育部下达经费和学校自筹垫付资金的实际情况确定。

 七、相关规定

(一)人事信息最终由人事处确定。
(二)从2010年6月1日开始,学校停止发放原房改方案中规定的教职工的各类住房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月补贴、贷款贴息、升职补贴、住寓补贴等),停发范围限于本次住房补贴调整的人员。
(三)对于未完成现住房面积核定的教职工,暂缓发放调整后的住房补贴。
(四)对于借住学校教师公寓或其它公有住房应退房而未退房的教职工,暂缓发放住房补贴。
(五)对于曾借住学校教师公寓已退寓但欠缴学校房租的教职工,欠缴房租在发放差额住房补贴时予以扣除。
(六)住房补贴按教职工个人计算,双方均为本校教职工的分别计算发放。
(七)符合住房补贴领取资格的教职工,若在轮候发放住房补贴前过世的,按《领取已故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文件执行。
(八)教职工在轮候发放住房补贴时已从学校离职的,住房补贴不予发放,已经发放部分不再追索。
(九)对于遭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家庭或个人困难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可提前发放住房补贴。
(十)被学校开除公职的人员,自处分生效之月起终止发放住房补贴。

(十一)受党纪或行政降级处分的,按照降级后的职称或职级发放,已经发放部分不再追索。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施行。此前已发布的学校房改办法中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二)其他尚未发放住房补贴教职工的补贴发放问题另行研究。
(三)本办法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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