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
当前位置是: 主页 -- 服务指南 -- 房产管理 -- 正文

2012年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21   点击量:

根据教育部对上海部属高校住房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学校决定对《同济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同国资[2000]005号)中规定的教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进行调整。对符合发放条件的教职工,经学校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按本办法发放住房补贴。

 

一、实施范围
本次住房补贴调整的实施范围为:
2001年1月1日(含)之后进校工作且发放住房补贴时当年10月31日在岗的本校事业编制人员。
对于当年10月31日以前离职(含主动辞职、聘用合同中止、组织调离等)的、在轮候发放差额住房补贴时已离职的人员,不纳入本次住房补贴调整范围。

对于引进人才、院士及其本校配偶,住房补贴由学校另行制订相关政策,不纳入本次住房补贴调整范围。

 

二、2001年1月1日(含)至2006年12月31日(含)之间进校且1999年12月31日(含)之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

住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按照《同济大学2010年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同资[2010]2号)执行。

 

三、2001年1月1日(含)至2006年12月31日(含)之间进校且1999年12月3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2007年1月1日(含)之后进校的教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
住房补贴分两部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住房补贴。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
根据教职工进校时的职称(行政职级)按下表计算一次性住房补贴。职工晋升职称(行政职级)后,下一年度补发差额。

职称(行政职级)

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
(万元)

正局级

19.6

正高级、副局级

16.8

副高级、正处级

14

副处级、高级技师

12.6

中级、正科级、技师

11.2

副科级、高级工

9.8

初级、科员、中级工

9.1

其他

8.4

(二)按月住房补贴
从教职工进校工作的第37个月开始,按照教职工的职称(行政职级)分段计算。职称(行政职级)变动时,次月进行调整。累计发放年限不超过84个月。

职称(行政职级)

按月住房补贴标准
(元/月)

正局级

2800

正高级、副局级

2400

副高级、正处级

2000

副处级、高级技师

1800

中级、正科级、技师

1600

副科级、高级工

1400

初级、科员、中级工

1300

其他

1200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
根据教育部下达经费和学校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按以下规定发放住房补贴。
(一)本办法第二条中所规定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按照《同济大学2010年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同资[2010]2号)执行。住房补贴以教职工在本校工作满十年为发放条件之一。教职工支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如果在本校工作未满十年离校的,须退还提前支取的住房补贴,退还金额根据教职工在我校的实际工作年限逐年按比例递减。教职工在本校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本办法第三条中所规定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1.截至当年12月31日(含)在校工作已满十年的在岗教职工以及退休职工,按照本办法计算住房补贴总额,扣除已从学校领取的各类住房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月补贴、贷款贴息、升职补贴、住寓补贴等,但不包含提前退寓的奖励部分),差额一次性发放。
2.截至当年12月31日(含)在校工作已满三年但未满十年的在岗教职工,按照本办法计算进校之月至当年12月之间的住房补贴总额,扣除已从学校领取的各类住房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月补贴、贷款贴息、升职补贴、住寓补贴等,但不包含提前退寓的奖励部分),差额一次性发放。未领取过按月补贴的自进校第37个月起至当年12月按月计算,已领取按月补贴的自当年1月起按月计算,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3.截至当年12月31日(含)在校工作未满三年的在岗教职工,仅按照本办法计算一次性住房补贴,扣除已从学校领取的各类住房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月补贴、贷款贴息、升职补贴、住寓补贴等,但不包含提前退寓的奖励部分),差额一次性发放。如果未满三年工作期限离校的,须退还提前支取的住房补贴。退还金额根据教职工在我校的实际工作年限逐年按比例递减。教职工在本校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4.因退休、辞职及聘用合同终止等原因离开学校的人员,自停薪的次月起,停发按月补贴。

5.本校事业编制在企业工作的教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与发放比例由产业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办法,不适用本办法。

 

五、相关规定
(一)本办法所规定教职工中提前支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如果因本人过错或意愿,进校工作未满规定期限离校的,须退还提前支取的相应住房补贴。
(二)人员信息由人事处确定。
(三)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学校停止发放原房改方案中规定的教职工的各类住房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月补贴、贷款贴息、升职补贴、住寓补贴等)。教职工已领取的各类住房补贴由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共同确定。
(四)对于借住学校教师公寓或其它公有住房应退房而未退房的教职工,暂缓发放住房补贴。
(五)对于曾借住学校教师公寓已退寓但欠缴学校房租的教职工,欠缴房租在发放差额住房补贴时予以抵扣。
(六)住房补贴按教职工个人计算,双方均为本校教职工的分别计算发放。
(七)符合住房补贴领取资格的教职工,若在轮候发放住房补贴前过世的,按《领取已故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文件执行。
(八)对于遭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家庭或个人困难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可提前发放住房补贴。
(九)被学校开除的人员,自处分生效之月起终止发放住房补贴。
(十)受党纪或行政降级处分的,按照降级后的职称或职级发放,已经发放部分不再追索。
(十一)对由于出国等原因停发津贴但未停发工资的人员,暂停发放住房补贴。待其恢复津贴发放时,补发其津贴停发期间的住房补贴。

(十二)对由于各种原因停发工资的人员,暂停发放住房补贴。待其恢复发放工资时,其工资停发期间的住房补贴不予补发,但可顺延发放期限,按月住房补贴累计发放年限不超过84个月。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学校房改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2013年及以后,若没有重大政策调整,不再制定新的同济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参照本办法发放以后年度的住房补贴。
(三)本办法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

电话:021-65983576

E-mail:zccxx@tongji.edu.cn

Copyright@2018  同济大学版权所有  沪举报中心